联盟章程 View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on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相关智力创造成果持有人)和知识产权相关从业者(包括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律师、代理机构、行政司法执法机构、教学与研究机构等)搭建的交流平台。

第三条 联盟性质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在自愿、平等、合作基础上成立的跨行业、开放性、服务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组织。

第四条 联盟宗旨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推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新模式的广泛运用,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精神。

第五条 联盟的目标是在“互联网+”新形势下,提供和推广基于数字认证技术的全方位、一站式、权威、客观、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新模式,鼓励、保护和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接受社会大众和相关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联盟任务是通过联盟成员间的交流合作,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服务;共同探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供行业间、地区间具有普适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见。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在平台服务涵盖的各个领域内,为智力成果创造者提供确权和维权的支持。

(二)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预防和宣传工作,以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可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服务为依托,加大对各地区企事业和个人,特别是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事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风险应对能力。

(三)定期召开联盟内部研讨会,以业内专家主讲,联盟成员及附近高校学生参会讨论的形式,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并重,为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就时下知识产权热点、典型个案等进行研讨,通过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互动,得出具有参考意义的论点,为联盟成员具体工作实践提供智力支持。以此增进联盟成员的联系,增强联盟的紧密度。

(四)与联盟宗旨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

第九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条 联盟成员组成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成员大会代表各联盟成员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订、修改和解释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二)制订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并监督落实;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监督专业委员会与秘书处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联盟下设常务理事会,指导联盟的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任期五年,设常务副理事长一名,任期五年,设副理事长若干,联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荣誉理事长若干。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代表常务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指导和监督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二)决定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联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分联盟,分联盟设立章程可参照本章程订立。

第十三条 联盟专业委员会成员主要个人组成,为联盟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联盟设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或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联盟秘书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组织、联络及其他工作。联盟设副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落实联盟成员大会制订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联盟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三)召集召开联盟各级工作会议;

(四)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盟内部研讨会;

(五)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办理加入和退出联盟手续。

(七)履行联盟成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联盟会议包括联盟成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均由秘书处召集。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或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筹备、会议召开以及会议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联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会议,联盟各级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或上线)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或上线)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为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各联盟成员须确定专人负责联盟事务的联络、协调、处理、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加入联盟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自愿加入联盟,承认并自觉遵守联盟章程;

(三)维护联盟声誉、推广联盟品牌;

(四)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联盟成员大会,投票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讲座、研讨会、咨询服务及其他活动;

(三)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帮助处理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共享联盟所有的信息和资源;

(五)享有联盟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三)承办或参加联盟组织的讲座、研讨会或其他活动;

(四)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的商业秘密;

(五)履行联盟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书、登记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出联盟:

(一)成员可自愿选择退出联盟;

(二)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三)秘书处在联盟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违反章程约定,损害联盟形象,妨碍联盟发展,由秘书处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并在联盟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联盟的发起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前身为“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发起,于2015年6月30日正式成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首届联盟成员大会一致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联盟章程修改须经联盟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联盟表决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联盟常务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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