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州联馨公司诉南通祥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后南通祥云公司认为广州联馨公司所有的专利权存在法律问题,应列为无效专利,于是向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该专利无效。
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数份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均是使用创客IP客户端,对中国玻璃网和中华玻璃网上的已经发表的葫芦精油瓶外观设计展示的截图的存证。同时,创客IP平台对每份存证的电子证据出具了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全证书。
近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
案情回顾
请求人:南通祥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广州联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230077180.5 [1]
合议组长:高桂莲 主审:李晨 参审:刘萌
2月24日14时第六审理庭口审
[1] 专利为玻璃制的葫芦精油瓶
南通祥龙公司在广东东莞区人民法院被广州联馨公司列为被告。因南通祥云公司侵犯广州联馨公司专利权。
随后,南通祥云公司认为广州联馨公司所有的专利权存在法律问题,该专利权依法不应当授予,应列为无效专利。遂向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该专利无效。
这一专利无效请求案件于2016年2月24日在北京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请求方认为广州联馨公司的葫芦精油瓶专利,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有人在中国玻璃网和中华玻璃网上发表过该瓶子的外观设计。该设计并非广州联馨公司完成,属于他人的作品,并且已经向全社会公开,因此不能由广州联馨公司申请为专利,并独自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权。
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数份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均是使用创客IP客户端,对中国玻璃网和中华玻璃网上的已经发表的葫芦精油瓶外观设计展示的截图的存证。创客IP平台同时对每份存证的电子证据出具了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全证书。
近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