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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里被诉微博使用漫画作品未署名说起 Apr 20, 2018

日前,漫画家黄缨认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阿里巴巴1688V”发布的文中附有其作品并未署名,将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阿里巴巴1688V”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黄缨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黄缨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 7.1万元。

法院认为,黄缨系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阿里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博账户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并将黄缨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其微博运营活动中,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且被告阿里公司在使用涉案漫画作品时,未为原告黄缨署名,侵害了原告黄缨的署名权。

针对本案,小P君想和大家共同探讨自媒体平台运营和权利人有效举证两个方面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黄缨诉称,涉案微博是经过微梦公司认证并管理的,微梦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但是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微梦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黄缨并未向其发送侵权通知,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证已经及时对涉案行为做了删除处理,不应再承担责任。这让小编想起了上个月引起争议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而引发众多网友担忧的主要是以下两条条款:

第1.3条: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第1.5条: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网友将其内容解读为,只要文章发在微博,版权就属于新浪,不能再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但实际上,该条款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的恶意抓取行为,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本案中类似情况的发生。对此,微博平台也明确表示,虽然平台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上。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是不能被允许的。对于平台而言,依法管理用户信息,切勿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依法依规获取授权,是慎重管理的表现。对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的自媒体平台,仅仅做到合同约定不得侵权是不能免责的,应当加强管理,对于平台信息从严审核,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侵权发生后,也要积极举证,解决纠纷。

此外,本案中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阿里公司曾辩称,无法确定黄缨为涉案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中,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发生侵权事实后,权利人若无法及时举证证明作品权属,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创客IP顺应“互联网+”新形势,基于数字认证技术,能够实现记录作品生成全过程,实时上传进行时间戳认证和数字签名认证。在侵权发生时,权利人可通过平台获取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还可通过平台对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内律师,申请法律意见书和全面的维权服务。


素材来源:本文案例来自海淀法院网

封面图来自网络,原作者不详,侵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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