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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与知识产权暨原创认证保护平台2.0上线发布会顺利召开 May 14, 2018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第七场研讨会


4月27日,艺术、设计与知识产权暨原创认证保护平台2.0上线发布会在知识产权出版社顺利召开。知识产权出版社李程副总经理出席研讨会,对到会嘉宾表示欢迎,对大家对原创认证保护平台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对周林老师新著出版表示祝贺。出席此次研讨会的特邀嘉宾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宋瑶、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陈、北京新世语文化有限公司康红艳、中国数字图书馆版权事业部周彦东、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务处主任原博、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熊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赵昆华;发言嘉宾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玲玲、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冰、中央美术学院讲师吕晓晓博士;与会联盟成员有北京杨丽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丽萍、汇桔网北京管理办公室总经理胡伊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马新明、京师企服赵树先。此外,还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工商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与会媒体代表有新华网记者高军、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侯伟和中国知识产权网王雪等。研讨会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原创认证保护平台策划承办,北京新世语文化有限公司协办。原创认证保护平台负责人刘睿主任主持会议。



研讨会议程分为三个部分:(1)新书发布会;(2)原创认证保护平台2.0上线发布仪式;(3)艺术、设计与知识产权主题研讨。

                                                       Part 1

李程副总经理为研讨会致辞。他指出,举办此次研讨会,既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每月一会”的惯例,也是我社向2018年知识产权周献礼活动的一部分。他谈到,艺术、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行为,艺术设计的成果以知识产品、智慧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渗透到科技、文化等广泛的领域。毕加索的作品之所以好,在于他表达出了一种重新看待这个世界的方法。创造性地看待世界,才能让更多的公民成长为独立完整的人。他表示很认同周林老师在新书中提到的自由、公开、参与信息法治三原则,期待在现场得到大家印证。


 

周林老师在新书分享环节首先感谢了各位与会者,并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几乎每一个孩子都喜欢画画?当一个男孩或者女孩,在白纸上画出第一根线条或者墨点,他/她是多么惊奇和喜悦!这是他/她第一次跟这个世界的交流,没有约束,没有功利,那完全是艺术的感召,是人性的一种自由表达!周林感慨道,他自幼喜欢画画,从小就梦想当一位画家。但是,这个梦想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批黑画”运动中止了。那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对艺术的拙劣干预。虽然这个梦想一直都在,但现在已经画不出年少时候的感受了。这本书承载了自己小时候的梦想,他愿这本书有助于更多的年轻人圆他们儿时的梦:艺术是创意的自由展现,法律是规则的逻辑表达,艺术法则是两者的完美融合,它张驰有度,助梦成真。同时,周林老师表示非常期待未来原创认证保护平台3.0发布,希望它可以进一步实现智能化,新的平台将是艺术、法律、创意结合而成的新产品。


                                                           Part 2


原创认证保护平台2.0上线发布仪式(点击下方图片既可阅读详细内容



                                                           Part 3

主题研讨环节中管冰律师从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的概念,价值实现及其方法路径,法律风险防范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她谈到价值实现要素主要为市场和法律两大要素。价值实现的方法路径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1)直接对于艺术设计的成果进行应用和运营;(2)通过转让或许可,实现艺术设计成果的商品化;(3)通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实现艺术设计及成果的资产化。简单地说就是应用、商品化和资产化。之后,管律师结合案例分别阐述了创作阶段、许可(授权)阶段和资产化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周林老师在演讲中从青年画家黄博楷版权侵权案展开论述。作者为了毕业展览创作了漫画《妈妈再打我一次》,并于2014年6月在鲁美美术馆展出。创作意图主要是在于探讨“家庭教育”,创作方式是用本人感兴趣的漫画作为媒介,类似于美国的政治波普。这组画主要表达了本人对当下家庭教育的理解,是对“中国式教育”的讽刺。同年11月,作者发现苏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改编为广告,刊登于《京华时报》《扬子晚报》《新闻晨报》《羊城晚报》上。之后,黄博楷委托律师,分别在北上广宁四地起诉,并最终迫使侵权人付出代价。针对台湾的侵权者,针对该侵权衍生品超过一千万新台币的市场,他最终放弃了起诉,转而通过网上舆论维权。黄博楷很简单的一组毕业作品,在短短的一年内点击率超过一千万人次,造就了巨量市场规模,这可以说是信息时代才能创造的神话。



随后,周老师又例举了"歼十"战斗机的等比例缩小模型这个案例,来说明艺术法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等比例缩小的产品,仅仅被认定为“模型”而非“模型作品”。这一案例在一审和二审中法官做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周老师谈到,法官们是否了解艺术创作的艰辛?难道“精仿”没有版权,而只有“劣制”才受保护?司法审判应该从纸上概念走进艺术实践。版权法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创作投入。按照艺术法思维,艺术创作是一种最纯粹最基础的信息生产,法律不应不合理地限制艺术(表现)自由。法有所本,艺有所归。

最后,周老师总结到,人是信息动物(人通过符号表达情感,但人追求的是“有意义的东西”)。人的任何创造都是信息创造。任何信息创造(文学、艺术、科学)都包含艺术成分。艺术塑造人的独立且完整的人格,使人成其为人者,唯有法律。艺术是创意的自由展现,法律是规则的逻辑表达,艺术法则是两者的完美融合。



张玲玲法官的演讲题目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她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行政实践、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值得探讨的问题三个方面展开。她谈到,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实用性与艺术性应当分离及独创性、艺术性与美感的关系。

 

其中实用性与艺术性应当分离借鉴了美国版权法中的分离原则。张法官同样提到“歼十”案。本案一审认为,中航智成公司主张的“歼十飞机(单座)”客观上体现了动感、和谐等美感,属于其中的“艺术”方面。但在飞机,尤其是战斗机的研发、制造过程中,性能参数的更优为设计者或制造者所主要追求的目标。在设计、研发过程中,科研人员需要进行风洞试验等不同的科学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不断的做出相应的实质性改进,以实现飞机性能的最优。飞机设计完成后所产生的“艺术”方面仅为其设计过程中的附带产物,且其必然体现了相应的实用功能,而该“艺术”方面的改变亦必然影响相应实用功能的实现,即在“歼十飞机(单座)”中其“艺术”方面与“实用”方面并非相互独立。综上,“歼十飞机(单座)”尚不满足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而二审则认为,中航智成公司主张“歼十飞机(单座)”造型为美术作品,对此其负有证明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歼十飞机(单座)”造型中除飞机性能决定的造型成分之外,还有哪些造型成分属于可独立于飞机性能的纯粹艺术表达。由于中航智成公司并没有尽到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的义务,故无法认定“歼十飞机(单座)”造型中哪些成分是可独立于飞机性能的纯粹艺术表达,进而无法认定“歼十飞机(单座)”造型构成美术作品。


                                                              Part 4


会议的最后环节,原博主任对研讨会表示高度认可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点评。(以下内容为原博老师点评原文)


今天我主要作为一个设计师谈谈我对于版权的认识。很多年来,在日常的教学活动和创作活动中,我们并没有很清晰的版权意识,但坚持原创的意识却深深扎根于我们的内心。独特的创造力和表现力始终是艺术创作和设计教育追求的目标,尊重他人的创造、不抄袭他人的作品是最基本的操守,而抄袭他人的作品,是被人不齿的行为。我想,这或许就是对版权的最朴素的认识吧,它来自于我们专业的自律和创作者为世界贡献创意智慧的使命。

 

最近,西安美院的一名老师涉嫌抄袭作品获奖而被举报的微信十分热,大奖主办方称其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损害大奖的良好声誉,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终身禁赛,甚至还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这个事件反映出,在艺术创作领域里,如果缺少专业自律和版权意识,不仅影响自身声誉,还会引发法律问题。因此,周林老师的新书⟪艺术法⟫的出版是适逢其时的,在自律基础之上,每一个创作者都需要进一步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做到知法、守法,使创造力获得持久的法律保障。

 

听了周林老师的发言,让我认识到艺术的存在形式可以有很多种,不仅以专业和职业的形式存在着,更存在于那些儿时的梦想中。周林老师将他对艺术的执着转化为相关法律的研究,虽未能成为一名职业艺术家,却使艺术的创造力在法律框架下获得保护,这是艺术梦想的升华之路,周林老师的不懈追求,深深的打动了我,祝贺周老师的新书问世。

 

原创认证保护平台2.0上线是一件值得点赞的事。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趋势,为高校学生的创新、创业、创意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不同专业之间的交叉碰撞产生很多有价值的创意,学生们积极地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走向市场和社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创意成果,我想原创认证保护平台作为一个必要的知识产权防御型武器,为原创者提供了最基本的保护。我希望有更多的人可以使用这个平台。

 

最后,三位法律专家的发言,让我受益匪浅。就一般人而言,我们经常会有以个人身份签署合同的时候,但是往往因为法律条款非常缜密、其间涉及到大量的专业词汇和表述方法,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解读,一般人是很难有信心读下去并读懂它的。因此,基本上我们也就只剩下签字的份了。如果能够将法律条款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让普通人知法、懂法的门槛不那么高,我想这样就可以更好地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了。


互动环节

吕晓晓:著作权在国内层出现转换性使用,相关的判决结果是怎样?另外,关于专家辅助人,具体情况是怎样呢?

张玲玲:著作权没有转换性使用相关的规定,但是目前确实讨论比较多。比如游戏直播,两派观点:转换性使用有些是纳入合理使用的,有些是不纳入的。至于判决结果,建议采用大数据分析得出预判结果,通过梳理目前的案件审判结果,看看是否可以做出相应分析。

至于专家辅助人,控辩双方都可以申请,合议庭来审核。主要看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需要提交相应介绍来证明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资格出庭。专家辅助人可以互相询问,法庭也有专业团队对相应内容进行判断。另外,公开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是个不错的方式,约束双方专家辅助人,可以客观提供专业意见。

 

刘晓陈:请问周林老师,针对艺术法、娱乐法等不同专业的研究和分析,有什么好的建议?


周林:艺术、娱乐、体育法,更多借鉴国外的教材。我曾经偶然的机会,发现了《Art Law》,与儿时梦想碰撞了,后来想办法拿到了作者的授权,第五版在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这本书覆盖视觉艺术领域,国内的艺术法则更多是讨论影视、工业行业的问题。目前,我国很多的著作是从解决某个行业问题的角度来研究,而不是从一个学科的角度去思考,定义。对于新技术、对于法学理论背后的东西,现在还是缺乏深入研究,不久的将来,我将会就《信息法》从法哲学的角度的回应新技术引发的问题。

 

刘睿:每个人的生活离不开艺术,也离不开法律。无论艺术还是法律,终极的价值追求是相通的,那就是真、善、美,这也正是此次研讨会召开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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